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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产业人才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17-05-19

第一章  总  则
第一条  为贯彻落实《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》《江苏省“十三五”人才发展规划》《江苏省“十三五”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发展规划》,加快实施“产业人才培训载体建设工程”,深入推进产教融合,不断提升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的契合度,为“一中心一基地”和制造强省建设提供更好的人才支撑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  聚焦《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》确定的15个重点领域和省市联动共同培育的20个特色产业,在全省范围遴选一批示范效应强、培训效果好的高校、企业大学、行业协会、培训中介机构等作为产业人才培训示范基地(以下简称“示范基地”),通过2—3年时间,形成布局合理、特色鲜明、优势互补的培训基地网络,满足重点产业不同层次人才的培训需求。
第三条  示范基地的主要任务:
研究掌握相关产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,形成科学规范、特色鲜明的培训体系、培训方案,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家、职业经理人、急需紧缺专门人才、高技能人才培训;拓展培训渠道、创新培训方式,积极引入体验式培训、沙盘演练、网上课堂等多种形式,拓宽培训覆盖面,提升培训质量;在完成经信部门培训任务的基础上,积极围绕本地区特色产业和重点企业需求开展各类培训。
第四条  经本办法认定的培训基地,统一命名为“江苏省产业人才培训示范基地”。
第二章  条件和要求
第五条  申报条件:在江苏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,包括高等院校、企业大学、行业协会、培训机构等,并具备以下条件,均可申报。
1、机构健全目标明确:管理机构设置合理,组织健全,内部管理规范;已制定目标明确、思路清晰、实际可行的发展规划;近两年年培训人数1000人次以上,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中高级技术技能人才不少于300人/年。
2、师资队伍结构合理:拥有一支专兼结合、熟悉产业发展的高水平师资队伍,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、中高级技术技能职称的教师不少于10人,能根据项目要求完成教学任务。
3、课程研发能力较强。能紧跟产业及技术发展趋势,及时研发培训项目方案;注重产教融合,与省内外重点企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;同等条件下,国家级或省级产业载体平台中的培训机构,与国内外知名院校或培训机构合作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培训机构优先。
4、条件具备成效突出:具备满足不同人才培训需要的场所、仪器、设备等;培训质量优良,具有较好品牌效应,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,在全省具有示范作用。收费合理,企业评价良好。
第六条  申报程序:
1、申报。有关单位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,填写《江苏省产业人才培训示范基地申报表》,报当地经信委;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可直接报省经信委。
2、初审。各设区市及昆山、泰兴、沭阳经信委(局)、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,结合本地区产业特色进行筛选,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经信委。
3、复核。省经信委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,并赴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。
4、审议。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资料复核和现场考察合格的单位进行审议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5、公示。对审议合格的单位,由省经信委在门户网站上公示,公示期为7天。
6、授牌。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,由省经信委正式发文并授牌。
第七条  申报材料:
1、《江苏省产业人才培训示范基地申报表》。
2、营业执照、培训资格证明。
3、主要培训教师资料(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学历学位、擅长课程等,兼职教师需提供与申报单位之间聘用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)。
4、申报单位人才培训工作总结,重点介绍有创新、有特色、有影响的品牌培训项目。
5、培训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约证明、照片;设备实物清单及照片。
6、其它能够体现申报单位特色和发展情况的文件、材料。
第三章  管理与考核
第八条  各级经信部门将示范基地作为工作联系点,在规划、信息、政策、宣传等方面做好宏观指导和服务;对示范基地开展的特色和重点培训项目,及时在经信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宣传。
第九条  示范基地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基地建设目标、年度任务及相关制度,保质保量完成经信部门交给的培训任务。同时,要结合当地产业、企业发展情况,积极开展各类培训,为产业企业提供人才订单、人才输送等有关服务,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省经信委。
第十条  省经信委根据示范基地人才培训工作开展情况、信息报送情况、培训成效等,对表现突出的示范基地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,并优先支持其申报其他政府项目。
第十一条 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人才培训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的工作思路报省经信委。
第十二条 对示范基地建设、运行及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。每年底进行年度考核,每3年进行一次集中评估。对评估不达标的,限期进行整改;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,取消称号并予以摘牌。
第十三条  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、基层和企业反映较差的,一经查实,立即中止申报资格。已经通过认定的,立即撤消称号并予以摘牌。
第四章  附    则
第十四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五条  本办法由江苏省经信委负责解释。